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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辩(五)
前者上海聘订费烈律师为上海闸北巡警法律正办事官,各报多诟上海道,谓之媚外,谓之安插洋员,谓之破坏自办之局。按近自闸北设立巡警,波澜迭起,则延一西人为律师者,据理以与争执,较之平常与争,较为有力。此亦不得已之办法,未可尽以为非,不得与福□□事一概并论也。从前蔡钧为上海道时,请派担文为南洋法律官,意亦犹此。顾余尝闻上海道署办事人言矣,谓以担文之公文,与西人争执,则各领事更故意为难,尚不如向来敷衍之法为较易。余闻其言甚异之,既而思之,必西人恐我一切皆用此法,则一切无理之要求,将有格不能行之势,故先如此以杜绝将来,此事亦甚当研究者也。噫,官场以不能对外人,而求一切之法以为抵制,而仍不能如志,而局外乃任意指摘之,吾国治事之难有如此。
再,请一西人亦不得谓之破坏自办之局,否则军队、学堂动请外人为教习,亦可谓之破坏自办之局乎?
按:此等事,但当问其事之宜否,及所延之人得力否。然吾国人往往舍正文而妒其薪水之糜费,亦可谓舍本而事末。又,此事办警察者主之,为是为非,与上海道无涉。若欲推论,则无宁责平日警察办理之不善,而不能以此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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