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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辩(八)
《论语》曰:“以直报怨。”圣人之言,准情酌理,使人之情皆得宣达。抑情矫情,皆所不许,故许其以直报怨,惟假公济私,则在所不许耳。匿怨者反以为耻,盖风俗之不振,此亦一端也。朱注言于其所怨者,爱憎取舍,一以至公而无私,似才说得一半。今人乃于人之有仇隙者,反不许其以一语评量所怨,即语极公正,而出诸有仇隙之口,即斥为不厚,甚谓其乘机报怨。或谓其意存倾陷,护彼而苛此,不可解也。
(载《刍言报》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一日,《汪穰卿遗著》收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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