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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说(二七)
庚子之祸,为吾国羞,至矣。而以当日所谓义民劲卒,围攻使馆及西什库教堂,数十日而不能克,反受痛伤,不尤可耻之甚乎!然尚有可解嘲者,则戊戌上海宁波人力护四明公所,法人亦未能得志。足见吾国民情,苟能因而用之,无不如志。所恨者,用之之人,辄挟偏私,或以骄慢临之,往往团而即散,此非民之咎也。
民情之可用,非特于其能抵抗见之也。即管理财政,能丝忽不爽者,亦所在有之。凡各业咸有所谓堆金者,每人岁出资若干,举一人管其事,为恤老病死亡之用。或一处同业之人为一会,或与他处相通,其规则严,其监督密,故无敢私行挪用者,上中流人,视之有愧矣。
观教育会情状,而发明一新现象。前数十年,余问出洋诸人曰:君辈在外洋,凡饮食起居等,皆用西法乎?抑用中法乎?其人曰:此须视其与己便利否。依西法便利,则必曰:现来此地,应即依此间风俗,所谓礼从宜,事从俗也;若依中国法便利,即曰:我等中国人,即当依中国之法,何必学外人!凡为此者,固为便利起见也。今之议变法者亦如此。或曰:此各国皆然,根据法理,我国不能独异。或曰:各国各有其风俗,各有其习惯,我国何必尽与他人同!按此二说,亦各有理,但观用之者何如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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