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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联合会第一次大会演说辞
本会性质,对于政府立于监督补助地位也。其应主张之事如何?请为诸君言之:
中国本因旧之国,非新辟之国,其良法美俗,应保存者,则存留之,不能事事更张也。盖中国与美绝不同,美为新建之国,其所设施,皆可意造,较中国易,无习惯为之拘束也;与法亦悬殊,法系破败之国,推翻一切。而中国则不然,如悉与习惯相反,必不能行。至美之联邦制,尤与中国格不相入,盖美之各州,本殖民地,各有特权,与吾各省之为行政区划、统一已久者不同,故绝不能破坏统一而效美之分离。至所谓独立者,对于满廷而言,非对于新建之民国也,将来只依山川划分,如三十六郡之例已耳。惟置大总统,限制其权,以防民主专制之弊,宜与法之制度稍近。至行政官,除大总统外,不由人民选举。行政部应对议院负完全责任,不宜如美之极端分权。对于外藩,仍应行统属主义,俟言语生业同化后,得与本部政权平等。三权分立之说,现今颇成为各国定制,然吾国于三权而外,并应将教育、纠察二权独立。盖教育与他之行政,关系甚少,且教育宗旨定后,不宜常变,而任教授者,又须专门学识,故不应随内阁为进退。纠察院自大总统、议院以至齐民,皆能弹劾,故不宜任大总统随意更换。至考选考绩,前此临时大总统曾主张独立,然就法理上言之,究属一部分之事,无可独立之理由,故仍宜于内阁之内,设立专局以管辖之。
近来对于民生问题,颇有主张纯粹社会主义者。在欧洲国度已高之国,尚不适用,何况中国?惟国家社会主义,乃应仿行,其法如何?一、限制田产,然不能虚设定数,俟查明现有田产之最高额者,即举此为限。二、行累进税,对于农工商业皆然。三、限制财产相续,凡家主没后,所遗财产,以足资教养子弟及其终身衣食为限,余则收归国家。至若土地国有,夺富者之田以与贫民,则大悖乎理;照田价而悉由国家买收,则又无此款,故绝对难行。如共产主义之限制军备,只可就兵力充足之国言之,而非适用于今日之中国也。若财政问题,现时只宜整理,不应增加,厘正漏规而搜括中饱,改正税则而平均负担,国家收入,自必倍增于前日。然富国必先足民,国民经济,应为发展,金融机关,宜求整理,则统一币制,设立国家银行,实为今日不可缓之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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